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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观点|简易注销中股东应予关注的法律风险

段小杰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前言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修改为“限期缴足制”,引发一大批认缴资金高、认缴期限长的企业、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以及空壳企业、僵尸企业,扎堆办理减资或注销。事实上,公司退出市场也要依法合规,盲目求快求省而选择简易注销,可能会引发巨大的债务风险。


01

简易注销


公司注销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一般注销是指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成立清算组以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等,在完成清算工作后还需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简易注销相较于一般注销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能够有效提升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要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此后,《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发布,不断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优化、简化注销流程。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吸收前期的实践经验,增加简易注销条款,将简易注销上升至法律规定,为简易注销提供合法性依据。




02

简易注销中股东的风险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时,全体股东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未发生或已结算、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未发生或已结算,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新《公司法》第240条也明确规定,简易注销适用于“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的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时需“经全体股东承诺”,在“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畅通市场退出渠道的同时,也注重防范公司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简易注销程序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对股东影响重大,股东需深刻认识到上述规定存在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需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在申请简易注销过程中签署的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却突破了“有限责任”的原则,股东需在出资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需慎之再慎,在公司存在未了结债务时,万勿盲目办理简易注销。


03

警示与思考


笔者办理的案件就遇到此类问题:A公司在经营中发生合同纠纷对外负债,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债务并强制执行,后因A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之后,A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A公司,因A公司的没有资产且早已停止经营,所以就未清算而是经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后办理简易注销;A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后便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查封、冻结了A公司股东的巨额资产;本应由A公司承担的债务却因不当的“简易注销”操作转移给了股东,股东遭受无妄之灾。


笔者建议:在办理注销时应谨慎选择简易注销程序,对于一些未开展过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或者开展过经营活动但是无未结清负债的公司,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存在未结清负债或者存在或有债务的公司,还是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公司正常退出市场,不留后患。


法条链接

(请滑动浏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简介

段小杰

擅长金融不良资产尽调与处置、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上市公司风险防控 、建筑合同纠纷业务等,为多家商业银行、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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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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